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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要處理人與動物衝突,也應該尋求人道方式
科學已證實動物是有「知覺」的生命,歐盟特別在憲法層次上,將「動物」(animals)定義為 「有情感、情緒;有意識、知覺;會感覺疼痛、痛苦的生物」(sentient beings),並要求所有會員 國應全面關注動物福利的需求1 。台灣在 1998 年訂立《動物保護法》,為全球第 54 個立法保護動物的國家,立法精神強調「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
人與動物互動的樣態非常多,有些互蒙其利,有些則對動物造成無法恢復的侵害,但無論如何, 避免讓動物承受「不必要之痛苦」(unnecessary suffering)被視為基本的、人道的原則。
台灣目前常見的動物陷阱「山豬吊」(續壓式彈簧套索陷阱)與即是非人道的動物陷阱;儘管目前山豬吊有相關法規限制使用,但濫用情況、受害動物依然就在我們周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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