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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淪為行政機關打手?!台灣動物共生聯盟譴責中選會駁回「源頭禁止山豬吊公投」

專門沒收公投的黑箱委員會?殘殺動物的劊子手!台灣動物共生聯盟譴責中選會駁回「源頭禁止山豬吊公投」


台灣動物共生聯盟發起,於七月第一階段提案連署超過五千人「你是否同意全面禁止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之使用、持有、販售、製造、陳列及輸出入」之公投提案(簡稱源頭禁止山豬吊公投),經中選會以四大理由要求補正,公投方已依補正要求,大幅修正公文主文及理由書,主文改為「你是否同意立法禁止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之使用、持有、販售、製造、陳列及輸出入,但經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


然中選會12月20日的委員會議,卻將源頭禁止山豬吊與反海上賽鴿等兩項具動物保護團體高度關注、杜絕殘忍傷害虐殺動物的公投『提案駁回』,除了黑箱審議無開放公民參與的委員會議違法濫權,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投票創制權利,更粗暴一面倒全面採認行政機關意見、否定公投方的合法合憲補正主文及理由書。


台灣動物共生聯盟痛批中選會已成行政機關沒收公投的背書機關,更成為殘殺動物的劊子手!若依中選會凌駕大法官釋憲文803號意旨,擴張解釋曲解原住民基本法第十九條的獨創意旨「禁止山豬吊侵犯原住民狩獵方式的自由」,中選會這個逾越凌駕立法權與憲法的機關,是否宣告現行動保法14-1,14-2 對獸鋏的禁止,也違反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侵犯原住民狩獵方式的自由」,立法院應限期補正?


歷經113年9月24日聽證會,113年10月18日中選會第608次委員會議決議函請補正,以

(一)主張原住民族得自由選擇其狩獵方式。

(二)剝奪立法程序中討論審議,以形成多數共識決之立法權行使。

(三)山豬吊造成盜獵野生動物肉品產業鏈猖獗,及引發跨物種病毒擴散人類疫情隱憂,與主管機關佐證資料亦有未合。

(四)理由書使用「猖獗」、「不肖」、「凌虐」帶有負面意涵文字,非屬客觀、中立文字。

等四大理由要求補正。


然而依據網路公開之中選會第608次委員會議記錄,除了摘要公投方與主管機關方於聽證會的主張,竟無記錄此一無公民參與旁聽的閉會會議裡的委員發言內容的隻字片語,也無提供所有委員參考聽證會時,公投方費心詳實的七十多頁書面補充意見,即洋洋灑灑如同杜撰編排劇本般,一面倒採認行政機關的反對公投意見,雖有正反方參與的公開聽證會,卻猶如黑箱委員會的遮羞布。


中選會應公開委員會形成駁回公投的討論發言作為依據,以供社會公評!作為公投法准駁依據與否的委員會,應比照中選會聽證會、環境部環評會議,開放民眾旁聽登記發言並網路直播。

就中選會補正理由所謂「侵犯原住民狩獵方式的自由」,根據公民投票領銜人潘翰疆所提供的「對中選會要求補正的回覆說明」(一)分述五點理由,以大法官803號釋憲文「惟為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護,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為根據,自然能以法律適當限制,且加入「但經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賦予立法院可考量各種利益衝突設計適當例外情況,立法院為公開透明之立法場域,也有原住民立委參與法案審議,可在各方利益折衝考量後修改法律,成為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對原住民狩獵的適當法律限制及其例外。


以法論事而言,中選會所主張的「侵犯原住民狩獵方式的自由」反而是違憲違法的擴張解釋,依中選會此理由的同一標準,過去經立法院所通過的現行動物保護法第14-1條明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同法第14-2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應該也違反了中選會所謂「侵犯原住民狩獵方式的自由」中選會這個逾越凌駕立法權與憲法的機關,要不要宣告動保法14-1,14-2 對獸鋏的禁用,違反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立法院應限期補正?(詳參「對中選會要求補正的回覆說明」(一))


台灣動物共生聯盟未來將依公投法第53條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並將積極遊說立法院推動目前已有跨黨派多個立委版本提案源頭禁止山豬吊的立法進程,儘速排入議案審查立法。


公投提案方將主張與論述簡化說明以下五點:

1. 第一階段提案主張全面禁用山豬吊,始能完整保護動物:理由包括無差別殘忍特性、助長野生肉品產業鍊、濫殺極具染疫風險、改良式陷阱依然殘忍虐殺、國際倡議警示禁用等,達提案連署門檻送交成案後,於九月辦理聽證會。


2. 聽證會前,中選會提出議題包括違反原民基本法、創制立法原則疑慮、內容無法被了解其真意等,故提案方於聽證會當場舉證辨明近十年傳入之山豬吊與原民傳統獵具完全不同,且數百年來原民傳統狩獵文化已有多樣獵具選擇,禁用不銹鋼山豬吊並未影響大法官釋憲案保障之狩獵權,亦不牴觸原民傳統祭儀文化,若談及原民狩獵應與時俱進也應更良善對待動物,而非更殘忍的國家制式所套發放。無差別捕捉的山豬吊陷阱殺傷力更大,必然導致更不可控的發展野生動物肉品市場。


3. 提證林保署推行改良式獵具換湯不換藥,僅抄襲日本規格縮小踏板之山豬吊並無法完全避免黑熊傷亡,黑熊媽媽黃美秀教授及日本各地案例都證明黑熊仍大量被誤捕,更何況其他石虎、山羌、長鬃山羊等保育類野生動物亦死傷,而其他改良機制皆無法保證不會誤捕濫致傷亡。


4. 聽證會上提案方也提出世界各國及國際倡議團體禁用山豬吊案例,包括亞洲的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歐盟、英國等國皆明文立法禁用,國際動保組織如國際自然保育聯盟 (IUCN)、世界自然基金會(WWF)等都倡議禁用並警告獵捕販售食用野生動物極具病毒染疫風險,但令人詫異的是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官員堂而皇之當場大談臺灣未來可望發展野生動物肉品市場,漠視國際保育倫理以及疫情教訓,莫此為甚!難道行政機關此一違反釋憲文「非營利性自用」意旨的大開倒車言論,卻反而促成中選會採認駁回公投嗎?


5. 動團提案方也在聽證會提出近年蒐集因山豬吊造成動物傷亡的數據資料,從臺灣黑熊、石虎、山羊到犬貓等大量動物傷亡統計,包括監察院今年公布針對臺灣黑熊因山豬吊的報告,108年至今黑熊已21案7死,在在都顯示對動物造成嚴重傷亡,調查內容並證明主管機關毫無能力依法管理及查緝,故才託辭開放,巧立名目,毫無科學實證,已屬重大行政怠惰,無法領導國家整體的保育執行,可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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